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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开始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文章来源:鑫佳通 作者:轴流风机小编 发布时间:2017-05-04 09:15:19 浏览次数:7295

年来,我国电气火灾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我国共发生电气火灾52.4万起,造成3261人死亡,20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亿余元,均占全国火灾总量及伤亡损失的30%以上,其中重特大电气火灾17起,占重特大火灾总数的70%。


   这些事故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什么是电气火灾?


   电气火灾一般是指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器具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性释放的热能;如高温、电弧、电火花以及非故障性释放的能量;如电热器具的炽热表面,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也包括由雷电和静电引起的火灾。


   造成电气火灾的原因有哪些?


   1、电气线路使用年限长久、尽缘老化、铜铝导线联结接触不良、缺乏正常维护、发生漏电打火,导致线途经热,烧坏尽缘,引起火灾。


   2.当导线发生短路时,电流可增大为正常时的数倍及至数十倍以上,而产生的热量又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导线温度急剧上升,当尽缘层温度超过250摄氏度时,线路就会起火,此种情况殃及面与短路导线长度成正比。


   3、电气开关熔断器熔断时的熔珠以及开关通断时产生的火花落在下方易燃物上可能引发火灾。


   4、电热用具、照明灯具工作时靠近易燃物或用完后忘记切断电源,如搁置在引燃基座上或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进可燃的包裹里,均会引起火灾。


   5、进行电焊作业,不采取安全措施,使焊接电弧烤燃可燃物或使火花、熔渣落在可燃物上而引发火灾。


   6、电气设备过载运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卡住,造成转矩过大均会导致设备过热。


   7、电源电压高于或低于额定电压的15%以上,会致使线路电流增大甚至出现危险温度。


   8、断路器、控制器等在非正常情况下进行操纵,出现的强烈电弧极易灼伤操纵职员或引起火灾。油断路器、电力变压器等设备的尽缘油在高温电弧作用气化分解,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电气火灾有什么特点?


   1、电气火灾的季节性特点


   电气火灾多发生在夏、冬季。


   1.夏季。夏季因为周围环境温度高,电气设备的发热程度有很大影响,如果管理不善,就有可能使设备绝缘破坏,发生火灾。而雷雨季节是电气防火的关键季节,做好这个季节的电气防火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2.冬季。冬季天气寒冷,风多,风大,干燥,昼短夜长,电气火灾也比较多。架空线受风力影响,发生导线相碰放电起火,大雪、大风造成倒杆、断线等事故。使用电炉、电热器具等取暖,使用不当,烤燃可燃物引起火灾。冬季空气干燥,静电引起火灾。


   2、电气火灾的时间性特点


   许多电气火灾往往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在节、假日或下班前,人们由于疏忽大意,对电气设备及电源等不进行妥善处理,便仓促离去造成一些设备长时间通电运行,过热或引燃其他可燃物而发生火灾。也有临时停电或有其他事而离开设备,便不切断电源,待恢复供电后引起失火。后半夜用电量减少,供电电压较高,而发生过热或绝缘损坏事故。往往这些失火后,正是节、假日或夜间现场无人值班,难以及早发现,极易蔓延扩大成灾。


   3、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引起电气火灾


   大风暴雨、山洪暴发、大雪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会引起断线、短线等事故而发生火灾。


   4、麻痹大意是发生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除设备本身缺陷外,绝大多数是由于少数人不懂电气防火安全,麻痹大意造成的。如一个插座上使用多个插头;把电风扇、电视机、电热器具长期使用,人员离开时未切断电源;大功率的电气设备使用插销供电;乱拉乱接线路,接头处理不好等等。这说明克服麻痹大意,加强电气防火安全检查。了解和掌握电气防火知识,制订电气防火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5、电气火灾燃烧特点


   电气火灾发生后,大火能沿着电线燃烧,且蔓延速度很快(尤其是短路),燃烧比较猛烈,极易引燃可燃物。电线的绝缘层大多容易燃烧,燃烧时有的还能产生有毒气体。


   如何预防电气火灾?


   1、完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2、线路敷设规范,连接可靠,线径符合使用要求;


   3、用电设备完好,设备与电源连接可靠,不超载使用电气设备;


   4、安装使用合格的电气元件和设备;


   5、定期检查绝缘性能、电器元件功能及设备状况,特别是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的可靠性。


   电气火灾怎么扑灭?


   从灭火的角度出发,电气火灾有两个特点:一是电气设备着火或引起火灾后并未与电源断开,仍然带电;二是有些电气设备(如电力变压器、断路器、电动机起动装置等)本身充油,发生火灾时,可能喷油甚至爆炸,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火灾范围。因此电气灭火必须根据其特点,采取适当措施。


   1、切断电源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若现场尚未停电,则首先应想办法切断电源,这是防止扩大火灾范围和避免触电事故的重要措施。切断电源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切断电源是必须使用可靠的绝缘工具,以防操作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


   2)切断电源的地点选择要适当,以免影响灭火工作。


   3)剪断导线时,非同相的导线应在不同的部位剪断,以免造成人为短路;


   4)如果导线带有负荷,应先尽可能消除负荷,再切断电源。  


   2、防止触电


   为了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带电灭火时应注意与带电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得使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应该使用干黄沙和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防止身体、手、足、或者使用的消防灭火器等直接与有电部分接触或有电部分过于接近造成触电事故。带电灭火时,还应该带绝缘橡胶手套。


   3、充油设备的灭火


   扑灭充油设备内部火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充油设备外部着火时,可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等灭火器灭火;如果火势较大,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水灭火。


   2)如果是充油设备内部起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灭火是使用喷雾水枪,必要时可用砂子、泥土等灭火。外泄的油火,可用泡沫灭火器熄灭。


   3)发电机、电动机等旋转电机着火时,为防止轴和轴承变形,可令其慢慢转动,用喷雾水枪灭火,并帮助其冷却。也可用二氧化碳、1211、蒸汽等灭火。  


   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电气火灾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我国共发生电气火灾52.4万起,造成3261人死亡、20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亿余元,均占全国火灾总量及伤亡损失的30%以上;其中重特大电气火灾17起,占重特大火灾总数的70%。这些事故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国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地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地区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责任分工


   在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地区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电力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公安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2017至2019年度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国务院安全生产考核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因地制宜细化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四)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地区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各地区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2017年10月1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3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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